上虞市人民政府
关于鼓励农村现代家庭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市直各部门和单位:
为认真贯彻绍兴市委、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现代家庭工业的意见精神,深入实施“创业富民、创新强市”重大决策,着力推进全民创业,积极鼓励农村现代家庭工业(以下简称家庭工业)发展,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总体思路
1、指导思想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以统筹城乡发展为要求,切实加强政策引导,着力优化发展环境,积极采取“工厂外设、服务外包、来料加工、委托加工”等合作方式,加快家庭工业发展,努力实现富民强市。
2、基本原则。(1)发挥优势带动发展。以规模企业和块状经济带动配套协作,优势互补,共同发展,逐步形成“一镇一业”、“一村一品”的家庭工业新格局。(2)统筹兼顾引导发展。围绕注重安全生产、注重环境保护、注重集约发展,强化规划指导,改进管理方式,推动家庭工业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。(3)优化服务保障发展。突出“少取、放活”的理念,切实做到“工商从简、税赋从低、电力从优、环境从宽”,营造齐心协力、共促发展的良好氛围。
3、工作目标。紧紧围绕“致富农民群众、壮大村级经济、做大经济总量”的总体目标,力争到2011年,全市新增家庭工业户6000户以上。
二、界定规则
4、界定原则。家庭工业是指个人投资创办,以家庭劳动力为主,以来料加工、来件装配为主业,以单家独户或几家联户为单位,依托自家房屋和场地以及在家庭工业集聚点等场所落户,从事生产、加工的工业实体。
5、认定方法。对未申领有关证照的家庭工业户,须经所在村推荐,乡镇、街道审核认定、登记造册,报市扶持发展家庭工业办公室;办理有关证照的家庭工业户,由市工商部门认定后报市扶持发展家庭工业办公室备案。
三、具体政策
6、降低创办准入门槛。对新办家庭工业需申领执照,不涉及前置审批的,工商部门予以放宽登记条件、放宽企业名称限制、放宽经营领域,降低注册资本,下放登记注册权限到基层工商所。对有创业意向并在筹建过程中的家庭工业户,其证照申领实行预备期,但最长不超过1年。对家庭工业的工商管理费收缴确有困难的,实行按月收缴,并给予6个月的缓交期。
7、扶持新办家庭工厂。对村民新办家庭工厂,每户补助500元;对新办且办理证照的每户补助2000元。以上补助资金从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。各乡镇、街道要根据实际相应匹配补助资金。对新办家庭企业购置的新设备(不包括延期付款的设备)经乡镇、街道审核凭发票按其购买价格的3%予以一次性补贴,最高补助额为5万元。
8、创新税费征管方式。对从事家庭工业的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:(1)对家庭工业中的个体工商户,月销售应税货物5000元以下、月提供应税劳务3000元以下的免予征收增值税。(2)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。调减应税所得率,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,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按5%的法定最低标准执行;实行个人所得税负担封顶,对不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合伙企业,2009年前个人所得税税负按不高于1%的标准执行。(3)减免有关税费。对年营业(销售)收入在100万元以上、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加工企业,纳税确有困难的,经税务机关审批,可酌情减免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(4)加大成长期扶持力度。对年销售(加工费)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家庭工业户,2008、2009年暂缓征收除增值税以外的各项地方税费。对年销售(加工费)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家庭工业户,2008、2009年度由市财政全额奖励增值税、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。
9、实行用电优惠扶持。对家庭兴办工业单相月用电量在500度以下仍按原照明用电价格执行;用电量500度以上时,电力部门根据实际情况,采用定量或定比方法计算电费,并适当予以倾斜。行政村因家庭工业发展而引起变压器容量不足时,供电企业及时给予免费增容或安装。
10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。市级金融机构每年都要切出资金支持家庭工业发展,积极采取联户担保、专项授信等方式提供信贷服务。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为家庭工业担保提供方便。
11、强化规模企业带动。对规模企业委托市内家庭工业加工产品、半成品、零部件的,按年度新增凭发票支付的加工费3%予以补助;对规模企业向本市家庭工业采购零部件的,按年度新增购进额的0.3%予以补助。对配套协作本地化、支持家庭工业发展成绩突出的企业,市委、市政府予以表彰。
12、扶持家庭工业经纪人。加强对经纪人的教育培训,列入农民创业培训计划。对带动作用明显、诚信经营服务、没有投诉的经纪人按实际发生加工费的实绩进行评比,由乡镇、街道推荐,市扶持发展家庭工业办公室审定,市每年表彰10-20人,每人奖励0.5万元。
13、拓展生产加工场所。(1)除城中村外,凡利用村镇周边空闲建设用地,由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把关审批,办理临时建筑手续,乡镇(街道)与家庭工业主签订临时建筑协议,明确使用条件、使用期限、工业类型、地块回复原状责任等事项,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时,临时建筑物须无偿无条件拆除。(2)鼓励利用各类闲置用房和租赁标准厂房作为家庭工业发展平台,享受市有关标准厂房的优惠政策。
14、建设家庭工业集聚点。在确保环保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,鼓励有规划地、有秩序地发展家庭工业集聚点。(1)经有关部门批准,允许利用废弃矿山、闲散杂地和黄山缓坡等环境基础设施条件具备的场所,建造临时建筑,发展家庭工业集聚点。但在规划建设需要时,必须无偿无条件拆除。(2)由村经联社作为投资主体新建、改建家庭工业集聚点用于出租的,办理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手续时,除缴省部分规费外,其他费用全免;对确需占用新增用地指标的,由市专项下达,地块容积率在1.0以上。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(包括厂房、设备及配套附属设施,并列入村级财务帐)实行分类补助,上年村集体可支配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,补助总投资的40%;上年村集体可支配收入在20万元及以下的,补助总投资的50%;上年村集体可支配收入不足6万元的经济欠发达村,其中投资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全额补助,超过部分按60%补助。以上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,从市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扶持资金中列支。
15、培育家庭工业专业村。分行业、有重点地培育家庭工业,对从事家庭工业的户占全村农户的40%以上,并建立相关服务组织的行政村,市扶持发展家庭工业办公室每年根据其实绩评选5-10个专业村,每村给予5万元的奖励。
四、工作要求
16、统一思想,加快发展。发展家庭工业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、繁荣农村经济,有利于节约集约和盘活利用要素资源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,有利于降低生产配套成本、进一步壮大产业集群。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,加强引导,在全市上下形成发展家庭工业的良好氛围。
17、加强领导,合力发展。市成立扶持发展家庭工业领导小组,与市加快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合署,其办公室设在经贸局,承担对全市家庭工业发展的指导、协调和服务工作。各乡镇(街道)也要成立相应组织,加强领导,明确目标,制定配套政策,优化发展环境;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,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,合力推进家庭工业发展。
18、强化考核,促进发展。加强对下派干部、驻村指导员和村(居)干部工作考核,经常性开展督促检查,帮助发展家庭工业。把发展家庭工业实绩列入乡镇、街道年度考核内容,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,形成上下联动、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,促进家庭工业加快发展。
五、其他
19、本意见与我市有关工业经济优惠政策有差异的,以求高不重复原则执行。凡当年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、环保违法事件的家庭工业户不予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。
20、对家庭工业的补助、奖励按个人申请、所在村汇总上报、乡镇(街道)审核、村内公示、市家庭工业扶持办会同农办、农林渔牧局、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审定的程序进行,必要时进行现场验收。
21、本意见由市委政研室、市经贸局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 |